联系电话:028-86745437(合作热线) 028-86625950(技术热线)
【转载】4月1日《白酒质量要求 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国家标准正式实施!
来源:网络品质坚守者 源坤鉴酒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2-04-02 | 561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2年4月1日,《GB/T 10781.1 白酒质量要求 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正式执行。2021版与2006版相比,主要修改了标准名称和英文名称、增加了引言、修改了浓香型白酒的定义、增加了酸酯总量的术语和定义、调整高低度酒的酒精度范围、修改了理化指标要求等


一. 修改了标准名称


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清理复审工作具体要求和初步结论,建议将白酒系列产品标准全部整合为部分标准,并明确本标准为质量标准,不再涉及食品安全要求的相关内容,从标准名称中体现,因此标准名称修改为《白酒质量要求 第1部分 浓香型白酒》,标准代号仍然为GB/T 10781.1。由于没有安全指标的内容,这意味着该标准实施后,企业单独执行该标准默认符合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 修改了浓香型白酒的英文名称


浓香型白酒的英文名称由“Strong flavour Chinese spirits”修改为“Nongxiangxing baijiu”,这让“Nongxiangxing baijiu”成为专有名词,尤其是“baijiu”音译利于白酒作为与众不同的蒸馏酒让国外消费者认识其与其他蒸馏酒的不同。


三. 增加了引言


增加的引言部分,解释了白酒在贮存过程中理化指标客观变化规律,让标准使用者更利于理解新标准中理化指标在一年前后不同的原因。


四. 修改了浓香型白酒的定义


相对于老标准,新的浓香型白酒定义中强调了“浓香大曲”、“泥窖固态发酵”、“不直接或间接添加食用酒精及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质”。这一方面强化了浓香型白酒的传统工艺,另一方面对添加剂和食用酒精的使用也做了更加严格细致的限定,利于浓香型白酒规范发展。

五.增加了酸酯总量的术语和定义


主要是为了解决贮存中酯类水解的问题而设定,将酸酯总量定义为“单位体积白酒中总酸和总酯的总含量”。


六.调整了酒精度


为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精神,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浓香型白酒产品实际,新标准中高度酒酒精度范围为【40%vol,68%vol】,低度酒酒精度范围为【25%vol,40%vol】,解决了原2006版40.1%vol~40.9%vol 的酒精度空隙问题。


七.修改了感官要求


在感官要求方面,新标准对高度酒感官要求和低度酒感官要求在“色泽和外观、香气、口味口感、风格”的相关描述进行了修改。

此外,新标准更加注重白酒在消费端的表达,将2006版标准中“己酸乙酯为主体的复合香气”改为新版“窖香为主的、舒适的复合香气”,弱化了己酸乙酯的概念,强调窖香,其目的就是帮助消费者建立对白酒高品质的感觉、感知和感悟,这也与浓香型白酒定义中取消了己酸乙酯为主体复合香相互呼应。


八. 理化指标增加了酸酯总量和己酸+己酸乙酯


根据浓香型白酒样品的检测数据,酸酯总量设置如下:酸酯总量(高度酒优级)≥35.0(mmol/L);酸酯总量(高度酒一级)≥30.0(mmol/L);酸酯总量(低度酒优级)≥25.0(mmol/L);酸酯总量(低度酒一级)≥20.0(mmol/L)。

己酸+己酸乙酯设置如下:己酸+己酸乙酯(高度酒优级)≥1.5(g/L);己酸+己酸乙酯(高度酒一级)≥1.0(g/L);己酸+己酸乙酯(低度酒优级)≥0.8(g/L);己酸+己酸乙酯(低度酒一级)≥0.5(g/L)。


九. 修改了理化指标


遵循浓香型白酒产品的酸酯变化规律,为保证产品质量水平,除酒精度和固形物外,自产品生产日期1年内(含1年)的产品,仍按总酸、总酯、己酸乙酯进行检测和判定;自生产日期1年后的产品,按酸酯总量、己酸乙酯进行检测和判定。


主要是因为:酯类物质会随着时间发生水解反应变成酸类物质和醇类物质,出厂时进行的总酸、总酯的检测数据可能随着市场流通时间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再合格,为了解决白酒产品货架期抽检中客观存在的“酸增酯减”现象,科学地提出了“酸酯总量”的概念,并对一年后的产品进行酸酯合并测定的区别要求。


十.增加了酸酯总量和己酸含量的测定方法


增加了附录 A 白酒中酸酯总量的测定方法和附录 B 白酒中己酸含量的测定方法,更有利于执行者在实际测定时的操作规范。


此次新版本的浓香型白酒标准的出台实施距离2006年的版本,已有15年之久,也是40年来的第四次修订。伴随酿酒技术和工艺的不断进步与创新,浓香型白酒细分品类的日渐丰富,此次标准修订也将会成为白酒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